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97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东侧****4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答辩中,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当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系涉案建设工程中的水电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组织多名员工进行施工,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实际承包了娄底涟钢****B栋的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本案债务系原告***与****B栋项目负责人即被告**就该项目水电工程款项结算后所形成的债务,结算凭证“欠条”中载明的“工资”字样并不能影响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显然并非劳动关系,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类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娄底市,故本案依法应当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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