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3127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住所地吉首市。
被执行人: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3127民初1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随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给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元,申请人以不需要继续执行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3127民初1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宋启松
审判员吴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钦
附本案所适用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