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朝曦,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浑江区红旗街四号残疾人综合设施服务楼门市02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89461562G。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靖宇路福泰花园小区(原铁中院内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26301453。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坤,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已给付申请人2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602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永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廉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