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白山市天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执异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星泰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339996628U。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天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浑
住所:浑江区红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742207525。

法定代表人:余朝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红
住所:浑江区红旗街**残疾人综合设施服务楼门市**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89461562G。

法定代表人:余朝曦,该公司董事长。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廷鸣,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白山市天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浑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天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件审查期间,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刘世元

审判员  李贵群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