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红旗街四号残疾人综合设施服务楼门市***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89461562G。
法定代表人:余朝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靖宇路福泰花园小区(原铁中院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26301453。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赔偿申请人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两个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对被执行人实地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一批房屋现已被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保全,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永军
审判员  徐 民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金廉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