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朝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31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损失5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602执5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刁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