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民初649号
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岛路副七号61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飞,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1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