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4569号
原告:长春市福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蒲小区5号楼B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锋,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岛路副七号617房。
法定代表人:宁云峰,董事长。
原告长春市福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福康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福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新建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