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13民初6421号
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岛路副七号617房。
法定代表人:宁云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见,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地址:长春市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街477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广宇,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成伟,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系医院职工,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外墙工程款801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的四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被告欲修建六台卫生院外墙装饰工程,承包给原告,经双方协商,原办公楼面积为652平方米,共计造价为80196元,约定工程完工后结付工程款,并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原旧楼主体外墙真石漆增量施工合同。2020年8月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正常使用,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辩称,事实是存在的,原告2019年确实在六台卫生院施工了,是国家工程财政项目,有一部分工程在预算里,钱没有算在工程里,所以我们当时要求财政增量,由于工程消防设施不全,财政没有批,所以这笔钱没有打过来,就一直拖欠原告没有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于2020年7月1日签订九台区六台卫生院原旧楼主体外墙真石漆增量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九台区六台卫生院,乙方: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原图纸施工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原办公楼外墙面积为652平方米,共计造价为80196元。此项工程完工后,由甲方: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协调给付此款项工程款”。现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和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现该施工项目已经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对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主张,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付款时间。本案中,双方对工程于2020年8月末交付工程没有异议,因此,原告主张利息应从2020年9月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长春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1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2020年9月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