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3财保3号
申请人:吉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邵晨,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传海。
申请人吉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284,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公司以保全担保书(函)的形式,为申请人吉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284,670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