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8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1号。
被执行人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净月经济开发区金城街8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闫海,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幸福街社区委52组。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闫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5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闫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闫海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段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