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二期第1幢2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