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某某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二期第1幢2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