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闫海、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194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闫海,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乾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①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②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③被申请人闫海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三、预查封被申请人闫海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