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山东省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9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汶执字第13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柳杭毛巾厂院内。
***诉山东省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柳杭建筑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渠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