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5民催1号
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号1050004420246644、票面金额1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