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5民催1号 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号1050004420246644、票面金额1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