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湘0105民初15130号
珲春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三、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互联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的个人隐私;(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五、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我院已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当事人可在案件受理后拨打此电话转人工服务查询案件的办案庭室、承办法官、开庭日期等审判信息和执行案件的执行信息。
二〇二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