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秦庄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1634672。
法定代表人:苑显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信息,现已查封其保险,待确认价值后等待扣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75000元,已执行金额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