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3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1661634672,住所地济宁。
法定代表人:苑显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