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3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王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系王新之妻),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王新、***、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19)鲁0811财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新、***、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新、***、山东永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