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891号
原告:***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八道江街**。
法定代理人:张鹏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霞,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川,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省南昌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