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843号
原告:***,男,194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八道江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0531Y。
法定代表人:张鹏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2.00元,减半收取11,95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