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602民初2914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29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0MB15075914。
法定代理人:杨凯,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馨月,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增,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八道江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0531Y。
法定代表人:张鹏发,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川,男,1965年9月16日,汉族,***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诉被告***德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馨月、陈长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合同有效;二、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与***德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卖车协议》有效;
二、驳回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00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