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德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6484号
原告:***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发,董事长。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壶区。    
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德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85.00元,减半收取计5242.50元,由***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薇
审判员    石峰
审判员    赵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娄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