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吉林省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064号
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植。
被告:吉林省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影。
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15日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7.00元,由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