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0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现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3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6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查询了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的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水利局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和解分期履行的引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6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有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