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2226号
申请人:吉林省昌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祥,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北大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昌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昌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吉林市解放大路支行的存款83124.3元(账户:2200161315705966XXX)予以冻结。担保人周志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昌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3124.3元(建设银行账户:2200161315705966XXXX);
二、查封担保人周志祥名下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9号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号)。
上列存款的冻结期限及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 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