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恒发经销诉东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二初字第230号
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恒发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小添,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盈胜花园小区2号楼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B-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恒发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恒发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恒发物资经销处负担100.00元,余款4000.00元退回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恒发物资经销处。
审判长徐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