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91执9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吉02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700元,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093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77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1、XXX2汽车车籍,暂无法处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