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313号
申请人:宽城区永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拉他泡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人宽城区永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区永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5,65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王换以其名下吉A×××**号车辆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换名下吉A×××**号车辆的车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5,6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