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792号 申请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九台市。 办公地址:九台区工农街玖棠湾小区售楼处3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九台市。 办公地址: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九台区玖棠湾小区X号楼(X)西X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均为89.23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3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位于九台区玖棠湾小区X号楼(X)西1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1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西X单元面积均为X平方米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