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51号
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三、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四、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五、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六、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七、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