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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51号 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三、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四、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五、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六、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七、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