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94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苇子沟镇(九台市九苇公路东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被告: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苇子沟镇(九台市九苇公路东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