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94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苇子沟镇(九台市九苇公路东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被告: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苇子沟镇(九台市九苇公路东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