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诉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6行终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卫民,该局法制监督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科副科长。
原审第三人:***,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合江县榕右乡万宝山村二社37号。
委托代理人:***,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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