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382013542423T
法定代表人:周连伟
地址:双辽市郑兴街645号
被告双辽市兴城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MA0Y51980B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
地址:双辽市双廉阳光新居小区17号楼3楼301、302室
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72915719
法定代表人:钟学军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被告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81944600Q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森工泰壮大厦1、2、3幢1604号房。
被告抚顺永盛基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MA0YWNUD2W
法定代表人:韩柏军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延吉南路4-3号楼1单元601号。
被告吉林省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159KN70L
法定代表人:周岩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卉香花园24号楼111号
被告张玉庆,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双辽市兴城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抚顺永盛基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玉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方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方准确住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方应诉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方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被告方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姜 世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