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大郑防水材料商店、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2民初2401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大郑防水材料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L42687552H。    
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嘉合花园一楼。    
经营者:李国梁,男,1975年9月28日生,身份证号为XXX,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十委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峰,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81944600Q。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森工泰壮大厦1、2、3幢1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星,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8695975X6。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277号浑江农商银行银行大楼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博,吉林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大郑防水材料商店诉被告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大郑防水材料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计3006元,由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大郑防水材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马恩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