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吉06执保30号
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6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隆府大厦(现万达广场)03-0028-0237-0056-000301的房屋,建筑面积12632.36平方米。
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附:本院(2021)吉06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法官电话:1850449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