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天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某某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1886号 原告:长春天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MA0Y48G465。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与**大路交汇中海凤凰熙岸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8194460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天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省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天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8.00元,减半收取2,927.00元,由原告长春天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