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406号
原告: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时海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富裕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洮儿河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广联医药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广联医药包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立案。原告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广联医药包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74元,减半收取计35237元,由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