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海玉
被执行人:吉林国药参茸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凤媛
申请人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国药参茸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吉01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吉林国药参茸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返还质保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吉林国药参茸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元、反诉费6900元,由吉林国药参茸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于福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