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翰林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翰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磐执字第1004号
申请执行人吉*省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省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中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