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水利工程处

某某与梁山县水利工程处、梁山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2民初568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郝迎学,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梁山县水利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5XJT93,住所地梁山县人民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荣佑军,主任。
被告:梁山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2660162144L,住所地梁山县人民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军,局长。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梁山县水利工程处、梁山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程兆方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兆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程兆方负担。
审判员韩道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