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1778号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吕文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茂,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光明。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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