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451号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日新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宝。
被告: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坡。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