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399号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吕文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茂,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朱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方园,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  曼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