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397号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日新路。
法定代表人吕文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茂,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
负责人朱光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多,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梅,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3元,由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