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3119号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日新路。
法定代表人吕文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茂,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
负责人于致昕。
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恒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