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3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岩、孙佳斌,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吉0102财保2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96502.4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担保人林明辉名下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临河街以东、东南湖大路以北中海紫域华府三期16号楼704号房屋(丘地号:5-76/37-101704,产权证号:吉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建筑面积247.67平方米);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开运支行,账号:70602201********)存款2996502.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