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财保281号

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路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第21幢0单元129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晓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岩,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佳斌,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德路379号101-1室。

法定代表人:吉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96502.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林明辉名下的一套房屋的房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众合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96502.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林明辉名下的一套房屋的房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苗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