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财保201号
申请人:长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营口北路196号407-414室。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雯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万达广场A2-3#楼3005号。
法定代表人:吉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5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出具诉前保全函。申请人长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关区丙四十四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上景一期A3-1#楼103号房[房产栋号:7-6/472-19,房间号:103,建筑面积:305.74平方米]的产籍;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关区丙四十四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上景一期A3-1#楼108号房[房产栋号:7-6/472-19,房间号:108,建筑面积:279.21平方米]的产籍;
三、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关区丙四十四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上景一期A3-2#楼102号房[房产栋号:7-6/472-20,房间号:102,建筑面积:235.56平方米]的产籍;
四、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关区丙四十四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上景一期A3-2#楼104号房[房产栋号:7-6/472-20,房间号:104,建筑面积:631.11平方米]的产籍;
五、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钜城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关区丙四十四路以北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钜城上景一期A3-3#楼106号房[房产栋号:7-6/472-21,房间号:106,建筑面积:303.98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