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472号
原告:长春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殴丽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95元,由长春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琳琳